《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规定举办者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民办学校的行为的责任归属。但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创始人为设立法人而进行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由创始人承担;有两个以上创始人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有权选择要求法人或者创始人承担因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75条也对此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设立公司,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确认前款规定的合同,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不难看出,如果民办学校成立,其责任将归属于民办学校,北京民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专业,北京民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专业。如果私立学校未能成立,其责任属于主办者。但第三人有权选择举办者或民办学校作为责任主体。对于这点有不懂的,北京民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专业,可以找专业的教育合规与风控律所进行咨询。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推荐找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北京民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专业
教育行业面对大量C端消费者,开票率不高。一些教育机构基于少缴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考虑,在私人账户中收款。就整个行业而言,教育机构尤其是中小学教育机构的私人账户占比非常高。私账征收,收支监管不到位,资金转移简单,容易与自然人资产混淆。经常有人问我们:“教育机构没钱怎么办?”就我们的经验而言,对于“管理不善”、“资不抵债”、“无法退费”的教育机构,尝试从私人账户催收的角度考察股东连带责任,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思考,也是教育合规与风控监管部门需要重点关注的。北京民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专业湖南源真所的熊主任在教育合规与风控方面经验丰富。
学校的责任有2个方面1.学校的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从理论上讲,由于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受到侵害时,不能要求学校根据监护关系承担本应由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从立法层面看,根据我国《《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第7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不适用于学校责任,但不能完全排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限于法律的明确列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无过错责任包括职务侵权责任、产品缺陷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责任,只有中小学的行为构成上述责任时,才属于无过错责任范畴。学校作为法人机构,依法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几乎不构成上述责任。股权本质上是特定情形下的损失赔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因此,应当严格界定股权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只有当未成年学生为学校利益或共同利益受到损害,且双方均无过错时,学校才能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例如,如果学生**学校参加体育比赛或因学校的义务劳动遭受损害,学校的责任。很多时候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手册中都会提到这个。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规定了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时应当履行的四个程序:一是原举办者申请变更;二是财务清算;三是经学校董事会或董事会同意;第四,审批机关的批准。这四个程序必须依次进行,缺一不可。但很多投资者在购买私立学校时,往往从《公司法》的角度考虑问题,将学校收购等同于公司收购。部分投资者在收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只签署收购协议、变更学校法定代表人,认为在收购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只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公司股权登记,完全无视审批机关发起人的变更程序。虽然有投资者注意到保荐人程序的变化,但财务清算或董事会决议存在一些瑕疵,如财务清算报告造假、董事会决议程序存在瑕疵等。上述错误将导致学校的“收购”失去法律依据,即使“收购”成功,也将为未来的学校权属纠纷埋下隐患。专注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服务的源真所提醒您:收购民办学校时要确保举办者变更程序合法有效。教育合规与风控重视的学校值得信赖。
民办教育不能触碰的红线!其中之一就是挪用资金。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己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且数额较大的、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案情:自2009年5月起,被告人祁某甲协助其父亲祁某义管理甘肃省静宁市花园中学并担任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89077元非法占为己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本单位***35.3万元归个人使用,三个多月未还。被告人齐某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个在民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中是值得关注的。教育合规与风控方面的律所推荐源真。上海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解决方案
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还是要找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北京民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专业
教育合规与风控需重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预防: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安全事故的行为。因此,民办学校负责人发现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援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否则,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十人以上轻伤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北京民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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