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坪山律师电话、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坪山律师电话,坪山律师电话,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公司大额欠款追不回,就找张承忠律师处理。坪山律师电话
问律师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顺利实施,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其适用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其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向受诉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也包括对民事权利负有保护责任的人。 坪山律师电话深圳找企业合同纠纷律师,就找张承忠律师咨询合作。
问律师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1] 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问律师 1、折价。夫妻只有一套房产的,离婚后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获得所有权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夫妻有多套房屋的,也可以对多套房屋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2、变卖。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将诉争房产在市场上出售,然后依法分割卖房款。变卖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很少遇到,其主要原因在于变卖需要夫妻双方均同意出售为前提。 4、赠与。离婚诉讼案件中将诉争房产进行赠与处理。 5、放弃。离婚房产分割诉讼中,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如何行使均为当事人的自由,夫妻一方放弃分割夫妻共有房产,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法院一般都会确认。请律师打官司怎么收费,就找张承忠律师咨询!
问律师 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是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则,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可能解除。其次,就当事人是否同意离婚而言,由于主客观原因,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发生变化,也应该允许变化。因为夫妻感情不是定数,而是变数,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双方或是一方对婚姻前途的判断会有所不同,甚至作出相反的决定。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对于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因而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即法律不会禁止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只有当事人通过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或者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法律才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深圳离婚后财产纠纷需要处理,就找张承忠律师。企业顾问律师去哪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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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 逃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条款无效若不影响合同交易目的实现,则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车顺康等与屠根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买卖双方以逃避国家房地产交易税收为目的而达成的更名条款无效后,如不影响双方合同交易目的的实现,且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无损公共利益,则该条款无效并不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的合同法精神出发,应支持双方根据合同目的,并依照合同其他有效条款继续履行。案号:(2012 )扬民终字第0058 号来源:人民司法• 案例2013.20 坪山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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