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理时应注意的事项。工程纠纷律师。1、要符合双方自愿原则。首先建筑工程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是调解合同纠纷案件的基础。工程纠纷律师。依照《合同法》,只有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才能达成和解协议。工程纠纷律师。如果双方并不是在资源前提下,那双方就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工程纠纷律师,工程纠纷律师哪个好。2、要符合申请人必须是合同的签订人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选择用何种方式解决建筑工程合同争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其他人。工程纠纷律师。建筑工程合同产生纠纷,只有合同签订人或有委托授权的人才能有权申请调解。工程纠纷律师。因此,除当事人或授权人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的合同纠纷调解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3、要符合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工程纠纷律师。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调解,只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才能进行受理调解,工程纠纷律师哪个好。否者,没有明确的主体,相关的事实依据以及请求,调解无法进行。工程纠纷律师。4、要符合相关部门受理合同纠纷的调解范围,工程纠纷律师哪个好。一心为民,服务至上。——刘强律师。工程纠纷律师哪个好
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和适用。工程纠纷律师。首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理论上,尽管有特殊留置权、优先权等几种学说,但通说为法定***权,而且不需登记,只要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的,这种法定***权就会产生。工程纠纷律师。其次,该法定***权的行使,既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可不经过诉讼途径行使。工程纠纷律师。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2年6月27日施行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权和其他债权的关系,与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的关系以及对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权利行使的期限均作了规定。工程纠纷律师。《解释》对此未再作规定。工程纠纷律师。但,第286条有一个“除外”的规定,即“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如何理解,认识上不完全一致。工程纠纷律师。一种观点认为是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包括公有物与公用物;另一种观点认为***于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性质不能产生收益的公有物与公用物。工程纠纷律师。这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工程纠纷律师哪个好君安行正身明法,问天下是非曲直。——刘强律师。
保证金预留比例及管理。(1)保证金预留比例。工程纠纷律师。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工程纠纷律师。(2)保证金预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工程纠纷律师。(3)保证金管理。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纠纷律师。其他**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工程纠纷律师。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纠纷律师。
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合法的到期债权”即指工程款已经由双方结算完毕且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已经届满。工程纠纷律师。因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系合同相对方,故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且逾履行期。工程纠纷律师。而对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的工程款是否已经结算,仍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工程纠纷律师。因为实际施工人系基于代为求偿的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因此不宜因实际施工人难以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举证的客观事实,而将工程款是否结算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包人。工程纠纷律师。如果这样认定将可能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司法解释的制定初衷。工程纠纷律师。在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的情形下,对于该工程款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的举证责任应倒置为由发包人承担。工程纠纷律师。因实际施工人在无法获取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同条款的情形下,难以证明结算后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而发包人作为合同的持有人,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后可以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抗辩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由发包人承担其对于承包人的工程款付款期限的举证责任更为合理。 为公、为正、不唯利;务实、务信、不误人。——刘强律师。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工程纠纷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身份。工程纠纷律师。具体包括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工程纠纷律师。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纠纷律师。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工程纠纷律师。2、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扬世间正气,护公道人心。——刘强律师。工程纠纷律师哪个好
正义在心,专业诚信,人人公平,事事公正。——刘强律师。工程纠纷律师哪个好
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工程纠纷律师。这种违约纠纷的特点是,工程款是可以确定的,故这种纠纷法律比较简单。工程纠纷律师。这类纠纷形成的主要原因发包方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违约拖欠,主要表现为的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有支付能力无故拖欠工程款。工程纠纷律师。承包方可以充分利用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以及财产保全的方式提起诉讼依法**。工程纠纷律师。关于违法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这种纠纷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工程纠纷律师。这种纠纷主要表现为承包方分包在程序上存在违法性或者名为分包实为转包,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分包合同的合法性,从而引起的纠纷。工程纠纷律师。对于这类纠纷可以利用实际施工人的诉权进行解决或者根据发包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已经投入使用的实际情况要求支付工程款。 工程纠纷律师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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